公告通知
热点文章
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
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
安全管理的通告
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,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,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全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:
(一)1月21日(除夕)7时至1月22日(正月初一)1时;
(二)1月22日(正月初一)至1月26日(正月初五)每天7时至23时;
(三)2月5日(正月十五)7时至23时。
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两侧人行道;
(二)党政机关、部队驻地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、仓储区等重点区域;
(三)公园、宾馆、商场、超市、市场、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区域;
(四)车站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、桥梁、隧道等交通枢纽区域;
(五)加油站、液化气站、天然气站、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;
(六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、销售、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;
(七)输变电设施保护区及周边区域;
(八)法律法规规定和明令禁止使用明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。
允许燃放符合国家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-2013)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级、D级烟花爆竹产品。
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A级、B级烟花爆竹产品;禁止燃放拉炮、摔炮、砸炮等危险性大、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;禁止燃放主体定向升空的旋转类、双响炮等烟花爆竹。
燃放烟花爆竹时,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,正确、安全燃放,并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、楼梯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燃放;
(二)不得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下水管道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;
(三)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;
(四)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、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;
(五)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。
(一)各县区政府(管委会)作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责任主体,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;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要统筹社区、物业配足必要管理人员、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,确保燃放安全;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,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。
(二)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)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共同维护全市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。举报电话:12345,110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(漯政〔2019〕17号)同时暂时停止实施。
2023年1月20日